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郭曾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琴 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