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家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家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家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