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4號
98年度附民字第16號9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賴榮輝
乙○○ 李仕琪 被告甲○○
樓 朱建誌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18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