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景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壹拾貳萬伍仟元㈡壹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㈢壹拾貳萬伍仟元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㈡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㈢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㈣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㈡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㈢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㈣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