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崗股)受刑人林澄煒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107年度執聲字第1413號」部分,應更正為「107年度執聲字第735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107年度執聲字第1413號」部分,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