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抗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澄煒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對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其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定,惟應受「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並應受比例及公正義原則之規範,且各級法院所為數罪併罰案件,仍多有採連續犯犯意之客觀認定作為裁量參考,以免失之不公,此有各法院多件判決可資參照,以符合比例原則,而不致淪為「刑輕法重」之情,抗告人盼望鈞院重從新裁定並寬減刑期,以啟抗告人自新之機會及重新做人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澄煒前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㈡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0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是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10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4年5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4年。
㈢原法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據上開規定,准檢察
官之聲請,並考量抗告人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之犯罪類型、反覆次數、侵害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未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經核並無不合,前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所舉各別案件定執行刑之刑度,其高低雖有差異,惟此乃法官對各別案件之裁量權,對原裁定並無拘束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佳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5│105年06│高雄地院│106年02月│高雄地院│106年02月│高雄地檢│││害防制│月,如易科│月16日│105年度審│14日│105年度審│14日│106年度執│││條例│罰金,以新││易字第2210││易字第2210││字第3017號││││臺幣壹仟元││號││號││(編號1-2曾││││折算壹日││││││定刑6月)│├─┼───┼─────┼────┼─────┼─────┼─────┼─────┤││2│毒品危│有期徒刑3│105年06│高雄地院│106年02月│高雄地院│106年02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月17日│105年度審│14日│105年度審│14日││││條例│罰金,以新││易字第2210││易字第2210││││││臺幣壹仟元││號││號││││││折算壹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6│105年07│屏東地院│106年02月│屏東地院│106年03月│屏東地檢│││害防制│月,如易科│月04日某│105年度審│10日│105年度審│18日│106年度執│││條例│罰金,以新│時許│易字第1251││易字第1251││字第2761號││││臺幣壹仟元││號││號││││││折算壹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6│105年08│本院105年│106年02月│本院105年│106年03月│橋頭地檢│││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3日│度簡字第│02日│度簡字第│10日│106年度執│││條例│罰金,以新││4936號││4936號││字第1229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2│105年11│高雄地院│106年05月│高雄地院│106年07月│高雄地檢│││害防制│月,如易科│月07日│106年度簡│18日│106年度簡│25日│106年度執│││條例│罰金,以新││字第19號││字第19號││字第7127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竊盜│有期徒刑10│105年08│高雄地院│106年07月│高雄地院│106年08月│高雄地檢││││月│月20與│106年度審│27日│106年度審│22日│106年度執│││││105年08│易字第1047││易字第1047││字第8934號│││││月23日│號││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6│105年12│本院106年│106年08月│本院106年│106年08月│橋頭地檢│││害防制│月,如易科│月17日│度簡字第│01日│度簡字第│22日│106年度執│││條例│罰金,以新││1611號││1611號││字第5109號││││臺幣壹仟元││││││(編號7-8曾││││折算壹日││││││定刑10月)│├─┼───┼─────┼────┼─────┼─────┼─────┼─────┤││8│毒品危│有期徒刑6│106年01│本院106年│106年08月│本院106年│106年08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3日│度簡字第│01日│度簡字第│22日││││條例│罰金,以新││1611號││1611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傷害│有期徒刑5│105年09│本院106年│106年11月│本院106年│106年12月│橋頭地檢││││月,如易科│月11日│度審易字第│24日│度審易字第│26日│107年度執││││罰金,以新││1044號││1044號││字第601號(││││臺幣壹仟元││││││編號9-10曾││││折算壹日││││││定刑8月)│├─┼───┼─────┼────┼─────┼─────┼─────┼─────┤││10│妨害自│有期徒刑4│105年09│本院106年│106年11月│本院106年│106年12月││││由│月,如易科│月11日│度審易字第│24日│度審易字第│26日│││││罰金,以新││1044號││1044號││││││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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