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周沛翎 被告 彭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