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許壽龍
許壽山 許壽福 許嫦娥 許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告 許壽雄
許壽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峰 律師被告 許仁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次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房屋,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應補正被繼承人 許丕樟 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之建物或土地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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