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龍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子 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清晰」借據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匯款單等,因借據影本未能釋明貸與人為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