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洪政儀 被告 葉武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0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黃齡玉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