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 廖順德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廖美寬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廖順益 被告 陳炯椿
陳鈜育 即 陳宏杰 陳宏鋙 洪 陳玉滿 童 陳玉艶 陳玉鈴 陳玉女 陳宏濤 陳宏錕 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遺產範圍之確定,須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6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4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終結,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