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3號原告 杜瑞奎 上列原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日廢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狀附訴願決定書之記載,原處分內容為處罰鍰1,200元,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之代表人 倪世標 ,並非目前被告機關之代表人,請查明補正被告之代表人為: 吳盛忠 (局長)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三、請提出原處分書(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6月8日日廢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華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