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聲請人 邱簡來 有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簡宜軒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同年10月1日函文喻知於文一定期間內補正程序費用,嗣於101年10月31日則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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