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陳東海 原住宜蘭縣○○鎮○○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其中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用200元
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