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蘇立東 被告馬姓老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未載完整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正被告馬姓老闆之完整姓名,該裁定於同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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