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 翁翠璐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 律師被告 黃翊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桃園縣○鎮區○○街000號9樓,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由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被告之侵權行為地點位在桃園市,是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