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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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聲請人 鄭仲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五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伊已於聲請再審書狀記載具體理由,並添具相關證物,原確定裁定未說明理由,即駁回伊之聲請,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之違法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所陳上開理由,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其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文賢法官王仁貴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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