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德選任辯護人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被告 黃永佳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哲賢 律師被告 郭永豪 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 洪源欽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被告 張修誠
賴榮華 林寶生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 高惠臨 選任辯護人林雯澤律師被告 李文權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林青茂
林俊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在第9頁第25行所載「被告陳清德」,應更正為「被告黃永佳」。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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