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94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陳柏翰

被告 周淑萍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5月1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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