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告 周淑萍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5月1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