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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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諺展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5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諺展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諺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8年1月19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5年7月2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下稱後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諺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8年1月1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5年7月2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8年6月2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是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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