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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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達榮 (即 楊富雄 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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