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2號受罰人 陳鋒璋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鋒璋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訴訟事件,受罰人陳鋒璋為證人,先經通知應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於106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該受罰人;復經通知應於107年
3月7日上午9時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於107年1月29日合法送達該受罰人;再經通知應於108年4月1日下午2時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於108年2月18日合法送達該受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末本院再通知受罰人應於108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第六法庭作證如附件有關事項,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件:
一、緣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與被告簽立「『牛挑灣大排排水系統-成龍村落排水改善及抽水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託設計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案」之勞務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並辦理系爭工程設計及監造事宜。系爭工程於10
0年3月29日開工、施工期限為540日曆天,原約定101年
9月18日完工,其中共辦理4次展延,完工日展延至102年12月26日,施工廠商並於102年11月29日申報竣工,經被告驗收後認系爭工程有下列㈠、㈡、㈢事項,而分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0條第㈡項之約定扣罰原告480,574元、系爭工程契約第10條第㈡項之約定扣罰原告480,574元、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第⑺款之約定扣罰原告96,115元。
㈠系爭工程有下列變更設計事項:
⒈工區1-1右側堤岸道路擋土牆加深及擋土措施費。
⒉工區1-2新設堤岸道路擋土牆加深及擋土措施費。
⒊工區1-2樁號0k+308.5~0k+○○○區段○○路擋土牆,原以植
筋加高方式施作,取消施作區段(0k+000~0k+064)之經費移至0k+308.5~0k+380區段,以新建擋土牆方式處理。
⒋工區2-3村內排水三排水路改善工程(A段)既有9座版橋
部分,拆除既有9座既有版橋重作並提高版橋橋面之高程30cm,並於版橋橋面之三側加高承ㄇ字型,部分區段依現況進行調整變更。
⒌工區2-3村內排水三排水路改善工程,Bok+050~110L型擋土
牆基腳由原先向外側(往成龍溼地方向)改由向內側(往民眾住家方向)。
⒍工區4-5小排九新建水門工程,新設乾砌塊石護岸(0k+300~
0k+430,長度L=130M),部分區段依現況進行調整○○○區段於既有擋土牆植筋加高,其餘區段採用重力式擋土牆方式施作,標高以原設計高程為依據。
⒎系爭抽水站圍籬形式不符合規定,於變更設計一併進行變更
,工區5-1增設鋼管鷹架及防塵網L=483公尺及施工圍籬L=
134公尺。⒏工區5-2排出水路工程⑴由抽水站測的調壓井以鋼管方式越過牛尿港排水,並接第二
座調壓井再以原設計壓力箱涵方式將水排至牛挑灣大排,於出口處加裝動水閘門,防止雜物流入。
⑵抽水站側解壓井因以鋼管方式架空越過牛尿港排水,解壓井底部提高1.5公尺。
⑶第二座調壓井不深挖,與暗渠底同高,取消舌閥。
⑷加強鋼管及壓力箱涵銜接處之水密性,於鋼管與箱涵銜接處不預留緩衝區。
⑸5-2工程破堤計畫包含三層不同長度鋼板樁設施,內填土方,無法打入部分以太空包順接置防護區域。
⒐系爭工程既有工程告示牌之尺寸為75cm*120cm,系爭工程屬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鉅額之採購案件,工程告示牌之尺寸依法令變更為170cm*300cm,數量修正為2面。
㈡系爭工程有下列變更竣工事項:
⒈工區1-2蚶仔寮排水路整治工程-下魚塭平台0k+200、0k+3
30、0k+370、0k+450及工區2-3村內排水三排水路改工程-下魚塭平台0k+723處,不適合鋪設AC,取消該部分施作。
⒉工區5-2未設計適合導致路面無法接續收尾,有關銜接面位
置於工區1-2蚶仔寮支持0k+000道路銜接段將AC路面以外整平。
⒊因為現況需要,將工區5-2圖號UTW-PCS-010鋼筋尺寸由¢25改為¢16。
㈢系爭工程初驗結果與竣工結算數量不符,修正竣工結算書下列情況:
⒈工區1-1牛尿港排水路整治工程,0+561.3AC寬度及5處下魚塭道路AC尺寸不符。
⒉工區1-2蚶仔寮排水路整治工程,11處下魚塭道路AC尺寸不符。
⒊工區2-3村內排水三排水路改善工程,0+776AC寬度及0+41
7.5、0+495.5二處板橋長度不符。⒋工區5-2排出水路工程,AC寬度不符。
二、請證人就下列事項逐一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施工圖說、竣工決算圖等)到院:
㈠系爭工程有下列變更設計事項:
⒊工區1-2樁號0k+308.5~0k+○○○區段○○路擋土牆,原以植
筋加高方式施作,取消施作區段(0k+000~0k+064)之經費移至0k+308.5~0k+380區段,以新建擋土牆方式處理。
㈡系爭工程有下列變更竣工事項:
⒈工區1-2蚶仔寮排水路整治工程-下魚塭平台0k+200、0k+3
30、0k+370、0k+450及工區2-3村內排水三排水路改工程-下魚塭平台0k+723處,不適合鋪設AC,取消該部分施作。
⒉工區5-2未設計適合導致路面無法接續收尾,有關銜接面位
置於工區1-2蚶仔寮支持0k+000道路銜接段將AC路面以外整平。
㈢系爭工程初驗結果與竣工結算數量不符,修正竣工結算書下列情況:
⒈工區1-1牛尿港排水路整治工程,0+561.3AC寬度及5處下魚塭道路AC尺寸不符。
⒉工區1-2蚶仔寮排水路整治工程,11處下魚塭道路AC尺寸不符。
㈣系爭工程上開變更竣工事項部分:
⒈據原告表示:
⑴否認工區5-2未設計適合導致路面無法接續收尾,有關銜接
面位置於工區1-2蚶仔寮支持0k+000道路銜接段將AC路面以外整平之情,主張此部分施工廠商依原設計數量即完成道路功能,而主張並無變更之情,何者真實?㈤上開系爭工程初驗結果與竣工結算數量不符,修正竣工結算書部分:
⒈據原告表示:
⑴否認工區1-1牛尿港排水路整治工程,0+561.3AC寬度及5
處下魚塭道路AC尺寸不符之情,主張該5處下魚塭係平台尺寸不符,何者正確?⑵否認工區1-2蚶仔寮排水路整治工程,11處下魚塭道路AC尺
寸不符之情,主張該11處下魚塭係平台尺寸不符,何者正確?⑶否認工區5-2排出水路工程有AC寬度不符之情,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