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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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