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3158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邱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 凡燁 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