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益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益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大溪區信義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28號前時,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迴轉欲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 陳俊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車道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幹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右腕小多角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年6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