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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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林雅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8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2日113年度家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爰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