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許鴻龍 被告 許鴻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