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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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林月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