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 林芳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