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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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寶蔭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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