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