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4已歿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43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之96年6月24日即已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審未及審究上情,而為科刑之判決,即有未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