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芃汝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隆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原名 鄭永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290號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