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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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6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26,1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5,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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