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賜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