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 李藶錦 被告公業葉慶法定代理人 葉日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40,860元,應繳裁判費11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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