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宸元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