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鈞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二年四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3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