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莊瑞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46,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