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秋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8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依法於同年3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