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上訴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昶任 被上訴人尚峪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博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277號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