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訴人 林鑾香 被上訴人鴻金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玲芬 被上訴人 陳蘇霞
姚錦雲
姚碧雲 何姚金葉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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