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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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謝錦源 訴訟代理人 謝肇明 被告 林建均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明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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