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吳佩芸 訴訟代理人 邱泓運 律師被告 江柏儒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