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108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