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1080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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