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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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九五)奇醫字第0二七五號函檢附之病情摘要一紙」,以證明被告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甲○○所受慢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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