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陽信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陽信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7.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並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兄弟姊妹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10.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
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1.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債務人及前配偶乙○○、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4.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
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5.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並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
1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7.提出債務人之父及弟以所有之不動產供債務人借款擔保之貸
款契約書及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說明債務人之父及弟有無代債務人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提出銀行就擔保借款之放款證明文件(如帳戶、存摺等)。
18.請陳報債務人因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之確切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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