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059-A部分建物面積二九三平方公尺、新竹市○○段二五0九─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059-3-A部分建物面積四二平方公尺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059-A部分建物面積二九三平方公尺、新竹市○○段二0五九─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059-3-A部分建物面積四二平方公尺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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