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15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被告以家中祖母掛念,希能返家探望祖母等理由,請求交保,因與前述判斷羈押與否之要件無關,是認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