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ANARAKRATTHAPHONG(中文名:拉達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HANARAKRATTHAPHONG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8年7月14日上午10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復經施以採尿送驗檢測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且其於98年7月13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於桃園縣○○鄉0000000市○○區○○○路○○○巷○○號之員工宿舍內查獲時,扣得殘渣袋1只。而後被告於98年10月9日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0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仍未到案執行,嗣於98年12月14日發佈通緝,迄今上開裁定已逾7年尚未查獲,依法不得觀察、勒戒,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6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KHANARAKRATTHAPHONG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1公克,使用乙醇洗下袋內殘留物鑑驗),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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